最高院裁定玖富系信息中介机构 出借人回款应法催借款人

  作为长期关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律师,笔者日前接到一位曾经的客户小张打来的电话。就在笔者以为小张又有借贷官司找我们代理时,他给我发来一份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2、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借款无法归还。

  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5、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6、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7、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小张找笔者咨询:他爱人几年前也曾在上述裁定书中类似P2P平台上出借了一笔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诉平台把钱要回来。

  在对小张家的出借情况了解后,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如果是没有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合规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据债权情况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个别像上述裁定书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样,希望以民事起诉平台的方式进行回款。作为新兴的网络借贷,通过网贷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需求建立债权关系,在出现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往往难以厘清债权关系,有出借人认为“钱是通过平台借出去的,现在就该平台还钱”。而这个诉求在“注重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治体系下,往往并不能得到满足。

  事实上,P2P网贷平台是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进行精准匹配,为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撮合等中介服务的平台。因此,网贷平台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出借人,出借人在遭遇投资亏损时,要求平台偿还本息并不合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出借人首先要理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收款方,毫无疑问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平台作为中介方,也应承担协助对债权进行积极催收的责任。玖富等网贷平台也在全力推动属地化法催,向逾期借款人发起精准催收和法律诉讼,实现了一对一的催收和追责,既保证了催收力度和效果,也提升了催收工作质量,杜绝了暴力催收,让失信者找不到继续逃废债的理由。此前玖富曾表示,该公司的属地法催已签约律所940多家,覆盖全国1600多个县区,这无疑会对网贷老赖形成重压。

  因此,对于网贷出借人而言,最佳的选项就是属地法催。尽早介入属地化法催,拿到相对优质的网贷债权进行催收,回款的主动权自然也就更大。在具体选择中,建议出借人尽量委托平台方推荐的律所律师,将置换后的已裁决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可以免去相关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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