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保险合同纠纷网贷出借人陈某某与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第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9月,陈某某通过玖富APP平台与第三人分别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即陈某某,下同)有权通过参与乙方(即第三人,下同)提供的出借服务计划,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选择或不可撤销地授权并接受乙方为其推荐的借款人,决定是否提供资金;如果决定出借,需通过当面签署、传真签署、扫描签署、授权签署、在乙方平台通过电子签章、点击确认或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代甲方签署确认或生成等方式签署《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如有)或其他融资文件,并按照融资文件的约定及时付款给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甲方受其本人或授权乙方签署确认的融资文件条款的约束;自甲方协助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方账户时,甲方与借款人直接建立借款法律关系;乙方系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不是甲方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当出借风险发生时,甲方应采取诉讼/仲裁等合理合法的方式向借款人进行追责,甲方不得将乙方即其关联方列为共同被告,不得要求乙方及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为乙方平台所有资金提供方的共同利益考虑,乙方可以选择与第三方保险机构合作,对借款人履约责任进行承保,具体保险方案以乙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
由此可见,该案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本借款协议对应的相关出借人”,但该保险单的投保人为熊某某,陈某某未提交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对应的保险单。
即使陈某某能举证证明其为被告出具的案涉全部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根据《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可知,陈某某出借款项的封闭期并非借款人的借款期限,而是陈某某不得债权转让的期限,期待年化回报率并非借款人给付利息的标准,而是陈某某对第三人所期待的投资回报,具体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应该以借款协议为准;保险责任范围应以借款人承担的还款责任为限,理赔的条件为保险期间投保人即借款人未按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陈某某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上述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陈某某未能举证证明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已提供相应所需的理赔资料并请求对方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最终出借人因诉请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而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