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宝电子借条证据完整 帮助债权人轻松胜诉

在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亲朋好友之间,往往会因为生活中的各种原因需要资金支持,这时候有人能伸出援助之手是难能可贵的。但借贷宝提醒债权人,出借资金的时候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合同风险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贷宝可为用户提供规范的电子借条、电子欠条服务,帮助债权人定期提醒债务人还款、监督对方还款,一旦发生逾期不还的情况,借贷宝平台还能提供居中调解服务,即使诉诸法律,用户也可以在借贷宝平台直接下载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稳定运行多年,借贷宝电子借条已经帮助上万用户胜诉,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耿某就是其中之一。

2022年12月22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对原告耿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可原告提供的电子欠条的效力,支持原告依据欠条约定对本金、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的主张。

2022年6月24日,被告和原告达成借款合意,在借贷宝平台打欠条,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分三笔将35000元人民币本金转到被告提供的银行卡内。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仅还款14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还款。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电子欠条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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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系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且内容不违背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支付原告耿某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14.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耿某最终通过借贷宝的电子借条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耿某的事情也提醒我们在出借资金的时候一定要打借条,而且要打正规借条。借贷宝提供的电子借条模板、电子欠条模板是由资深律师设计,包含大量容易被忽视的细节,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我们使用纸质版借条,通常会忘记约定逾期利率。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打借条、打欠条,或未明确约定,法院通常只支持LPR(当时为3.7%)1倍的逾期利率。而借贷宝提供的电子借条模板、电子欠条模板都明确约定了,逾期利率为4倍LPR,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

借贷宝电子借条具有专业性和便捷性,它让借贷关系更加透明安全,为双方提供了一种清晰的资金来往记录方式,有助于帮助借贷双方建立信任,同时防范潜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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