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介非债务方,广东法院判定玖富出借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各位出借人知道吗?如果想让法院支持你的诉求,你要明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才会支持其诉求,而不符合要求的原告则会被驳回起诉。下面一则案例,就是如此:

不久前,广东某地网贷出借人施某起诉广东集成担保公司,玖富普惠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案件,法院即因“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对施某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在网贷类案件中,由于网贷平台系负责撮合借贷关系的信息中介机构,并不是债务方,不存在还款义务,因而出借人必须要理清债务关系才可诉讼。

该案中,出借人通过玖富普惠平台出借资金,并与平台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文件,但出借人认定其向平台方出借了资金,认为平台没有到期兑付,因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支付本息及相应的罚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然而,法院在经过对相关证据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认定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未提交其与被告存在保证合同关系的资料,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对其起诉裁定予以驳回。

在司法领域,民事诉讼法始终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尤其是在涉及财产性权益归属、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为他人的受托人等相关情况时。由于这些案件中通常不存在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因此法院可能以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因此,网贷出借人在起诉前务必要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只有搞懂各方在网贷业务中的法定义务,才能取得期望的诉讼效果。这一点,玖富出借人也要提前弄清楚,以免起诉了具有信息中介属性的网贷平台而做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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