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法院终审驳回玖富难友上诉 平台出借协议成为法院判案依据

日前,广东玖富难友纪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某地法院一审民事裁定,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纠纷应根据还款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这位难友认为,案涉“资金退出通道”承诺未对管辖权进行过特别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广东一法院终审驳回玖富难友上诉 平台出借协议成为法院判案依据

玖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然而,二审法院经审查却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第15.1条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认定有效。原审法院按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由此可见,难友们在维权时一定要对手里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合同做到心中有数,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行事,这样才能避免诉讼走弯路,省得浪费时间和金钱,还给自己找气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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