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介非债务人和担保方,广东法院驳回出借人对人保及玖富诉求

很多网贷出借人,在进行诉讼之前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导致起诉错对象,使得诉讼不成立。例如,在司法领域,《民事诉讼法》始终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尤其是在涉及财产性权益归属、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为他人的受托人等相关情况时,对于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院都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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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某地法院对网贷出借人王某某起诉人保(PICC)佛山分公司,玖富普惠或数科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案件做出的民事裁定,便认定原告未提交其与被告存在保证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在该案中,出借人王某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付本金和约定预期收益,并承担诉讼费用。对于这一诉求,当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中,原告并非涉案履约保证保险的投保人,而其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为保单对应的被保险人,原告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对其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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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玖富平台上的网贷出借人,王某某只是经平台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一方,其本身并未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保单对应的被保险人,因此王某某以此主张保险公司和网贷平台偿还出借款和利息,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网贷类案件中,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合规平台往往都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不是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因此不具备法定偿还义务,起诉网贷平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也提醒广大出借人,在通过法诉途径回款时一定要厘清债权债务关系,弄清楚网贷平台的属性,进而起诉真正的借款人老赖。只有这样才是合理合法的,出借人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早日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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