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因此在出借人选择起诉平台,而平台运营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会败诉。日前,玖富出借人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终又被驳回申请。
经过案件审理,最高院认为该案审查重点为:(一)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对于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与玖富普惠达成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玖富普惠为王某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撮合等服务。同时,案涉资金出借的流程为:王某先与玖富普惠平台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在存管银行开设个人存管账户,王某在玖富普惠平台注册成为出借人之前,需以点击确认的形式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需事先申请电子签章,并授权玖富普惠平台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可调用该签章后方可出借资金。
之后,王某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王某出借资金时,该出借资金由存管银行转入借款人账户。上述约定和流程表明,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其次,王某主张玖富普惠平台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玖富普惠并无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依据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玖富普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王某主张玖富普惠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通过王某的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中,平台是否是网贷借款人,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有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地法院是否支持原告主张的关键。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并不是法定的网贷借款人,出借人要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只能起诉逾期不还的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