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定性:玖富是信息中介与出借人非民间借贷关系,无需担责

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中,由于合规运营的平台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因而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平台赔偿往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久前,玖富出借人王某诉讼玖富普惠,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终仍被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在案件审查中,最高院认为审查重点为:(一)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对于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与玖富普惠达成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玖富普惠为王某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撮合等服务。同时,案涉资金出借的流程为:王某先与玖富普惠平台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在存管银行开设个人存管账户,王某在玖富普惠平台注册成为出借人之前,需以点击确认的形式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需事先申请电子签章,并授权玖富普惠平台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可调用该签章后方可出借资金。然后,王某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王某出借资金时,该出借资金由存管银行转入借款人账户。上述约定和流程表明,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其次,王某主张玖富普惠平台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玖富普惠并无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依据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玖富普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王某主张玖富普惠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P2P网贷清退以来,此类案件已不少见。业务合规的平台和出借人间只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起诉平台必然败诉。之前出台的《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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