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住,凭什么交物业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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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出现有些地方是全额交费,有些地方是打折交费,主要是《物权法》解释的空间太大,各地都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解读。

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看,房屋的业主对建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是业主必须履行的:《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如果将这种规定的含义进行通俗的解释,那就是,你的住房哪怕你没有行使权利也要承担义务。《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段话的解释是,只要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了服务,业主如果认为没有或者不接受物业的服务,你也应该缴纳物业费。

不过,国家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也是有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所以,问题就来了,尤其是上述规定最后一句话,其实给地方政府部门留了很大的后门,也就是说,可以打折收费,也可以全额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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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文来源:真话财经 马继鹏